浙财大东文〔2018〕11号
根据东方学院《关于做好2017-2018学年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》(浙财大东教〔2018〕32号)和《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暂行办法》(浙财院东[2011]92号)等文件精神,我院原则上按照学校的“通知”和“办法”进行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,同时依据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,经教学委员会研究决定,作出如下修改和补充:
一、等级评定修订
1、优秀。课程教学工作量饱满,评价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,所主讲课程的学年平均学评教成绩排名分院前50%或90分以上;
2、良好。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最低要求,评价学年至少主讲一门课程,所主讲课程的学年平均学评教成绩排名分院前70%或90分以上。
二、加分补充细则
1、系主任加100分。
2、副主任加70分。
3、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加分标准:一、二、三等奖按学校细则执行,优胜奖按相同级别竞赛三等奖的一半分值加分。
4、东方学院年度考核优秀加50分。
5、分院举行的教学技能比赛按东方学院一半分值加分。
三、其它
1、其他教学工作量由考核领导小组提议讨论后认定。
2、因教师本人原因出现教学工作方面失误或错误,教学业绩考核降级处理。
3、本细则由教学业绩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。
文化传播与设计分院
2018年7月3日